新闻与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新闻与法规->行业新闻

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15点击:688次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

闽政发明电[2013]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落实稳增长政策措施,确保金年目标实现,现就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提出如下措施:
   
一、认真落实稳增长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落实好促进工业稳定增长 “6+6”(闽政发明电[2011]4 号、5号)、支持技改12( 闽政[2012] 28号)、扶持小微企业发展(闽政办[2012] 71 号)、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闽政[2012] 9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指导企业用好政策,确保出台的各项稳增长措施落实到位,鼓励企业多接单、多生产,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扬,促进全省工贸企业稳定增长。 
   
二、鼓励企业增产增效。2013年上半年,省级财政一次性安排2亿元用于奖励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扩大生产。对2012年福州,厦门,泉州地区已缴税金(含政策性税收优惠及退税部分)达160万元以上、其它地区达l20万元以上,且2013年季度用电量在150万千瓦时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根据企业季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5%-30%30%及以上分档,分别按季度同比新增用电量每千瓦时给予0.05元、0.1元奖励,对单家企业奖励额不超过150万元;新投产企业奖励电量和已缴税金均按30%折算。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外经贸、税务、统计、电力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后,分别于2013410710将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应奖企业的相关材料报送省经贸委及相关部门,经审核后及时下达奖励资金。

根据水电资源情况,适时调整用电峰谷时段,鼓励部分有市场、有效益、高载能产品企业错峰生产;部分水电资源丰富的趸售县视丰水期来水情况,适时执行弃水期电价。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等相关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持续加大技改投入。2013年省级财政安排3亿元技改专项资金,围绕《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任务,滚动实施500百项千亿重点技改项目,优先支持具备发展后劲、适应市场需求、社会贡献大以及年内可投产的项目。对2012年福州、厦门、泉州地区已缴税金(含政策性税收优惠及退税部分)达300万元以上,其它地区达15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企业,按项目建设期内银行贷款实际发生额或技术设备投资额 5%给予贴息或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对一般发展水平县及异地搬迁退城入园技改项目的支持办法另行研究。 

各地财政部门应在资佥计划下达之后15天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四、鼓励企业扩大出口。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降低企业出口收汇风险,引导企业接长单、大单。支持我省企业拓展出口货源,鼓励省外货源经我省口岸出口

五、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继续执行涉及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暂缓征收政策,并将暂缓征收调整为即征即奖方式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和扩大先进产能等,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或项目用地未按时开发的企业不享受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制定。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将执行情况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经贸委、财政厅。执行期限至20136月底。2011年以来己暂缓征收的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参照执行。 

对涉及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的电能表检定费、水表检定费、煤气表检定费、医疗卫生计量器检定费、压力表检定费、电子秤检定费按照现行标准的70%征收;执行期限至20136月底。

将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由原来按照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O.9‰改为按照流转税额的0.9‰征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制定。

六、加强能源调度推动企业转型升级2013年继续调剂燃气电厂气量不少于10万吨,支持陶瓷、玻璃、石化等行业企业组织调整能源结构,实现天然气替代,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体办法由省LNG筹建办会同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等相关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省级政策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更好地发挥政策叠加效应。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以上政策实施中厦门市所需资金由厦门市政府统筹解决。

                                          2013年年1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