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4号公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规定,现将有关地方教育附加征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省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自
二、对已经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自本公告公布后,其所涉及的
三、对因政策调整而应予补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各级地税机关应于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于
对委托代征的,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加强与代征单位联系,与代征单位重新协商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按规定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调整后的征收和补征工作。
对纳入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的中央独资企事业单位,各级地税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按照规定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管和补征工作。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特此公告。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
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