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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04点击:1241次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12247 

 

各市、县(区)地税局、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及派出机构,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一些部门和企业反映,部分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含个人将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取得企业股权、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用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未实际取得货币性收入,按规定一次性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困难,相关企业也无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进一步鼓励个人科技成果转化和中小企业改制转型,经研究,现将个人投资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存在以下情况,按规定一次性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请,相关企业作一定承诺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审核同意,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纳税。

(一)个人将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投资入股,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对进入上市资源后备库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获得转增股本数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申请分期纳税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税款申请表》(见附件),经相关企业在申请表中“企业承诺部分”签字盖章确认和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审核。县(市、区)地税局审核同意的,应报设区市地税局备案。

本通知所称相关企业,是指上述个人投资入股的被投资企业和进行股份制改造转增资本的企业。

三、在纳税人未缴清税款期间,纳税人有投资收回、股权转让(或清算)和利息股息红利分配等收入的,相关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同时暂停支付相当于申请人欠缴税款部分的收入、并事先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主管地税机关。纳税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自然人的,应依法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健全台帐,详细记录涉税信息,保管有关资料,及时组织清缴税款。

纳税人未按核准期限缴清税款的,作为欠税,由地税机关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或相关企业的承诺处理。 

附件: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2012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