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与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新闻与法规->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11-23点击:1199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现对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二、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特此公告。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