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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07点击:1145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2013年12月31日

上一条:没有记录了下一条: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