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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6-06-20点击:777次

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营造发展氛围
  1、明确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解放思想,增强信心,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消除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合时宜的做法,努力营造民营企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良好氛围。
  2、实行公平待遇。凡是国家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允许社会资本投资兴业;凡是对外商开放的,都对民营企业开放;凡是能够对外商提供的服务,都向民营企业提供。民营企业在进出口、用地、人才引进、办理证照、收费、科研项目申报、技改贴息等政府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进出口配额和出口退税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待遇;在国内外经贸展洽活动摊位等资源的分配上要给予适当照顾。
  3、提高社会地位。大力宣传和充分尊重民营企业的创造和贡献,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选,都应给民营企业适当的名额,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的评选,都应给民营企业一定指标。
  4、表彰突出贡献者。市委、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民营企业表彰大会,表彰百名纳税大户,对纳税前10名的企业,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漳州经济建设功臣”的荣誉称号。
  5、尊重关心企业家,对民营企业家要高看一眼,厚爱一层。民营企业的百名纳税大户,允许其一部公务用车2年内在我市市辖收费站免费通行;其控股企业主的子女在高中阶段招生录取时,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由相关学校采用扩招的方式解决。
  二、扩大投资领域
  6、鼓励参与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具有相应资质的民营企业可以通过竞标,参与道路、桥梁、港口、车站、供水、供气、水利、电力、消防、环保等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管理和经营。
  7、鼓励参与社会事业建设。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教育、医疗、文化、体育设施所需的土地,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
  8、鼓励购买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对民营企业购买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的,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视同新办民营企业,按本意见的有关条款给予扶持;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付款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级政府同意后,可按评估值的70%为起点公开拍卖或按评估值的90%转让。
  三、放宽经营条件
  9、减少行政审批。对民营企业在经营管理、扩大发展中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一律按市政府已出台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执行,市里所有部门不得自行出台新的审批事项。除涉及安全、环保等国家严控项目外,一律取消行政审批。
  10、实行“先照后证”。对未取得法定的前置审批证件,工商部门可先予办理登记注册,发给临时营业执照,企业在半年内取得前置审批的批准证件后,再到工商部门换发正式执照。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且筹建期较长的企业,工商部门可先办理为期一年的筹建登记,待条件完善后再换发正式的营业执照。
  11、降低注册“门槛”。创办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全部以货币出资的可分期到位,限期补足,首期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注入。鼓励以商标权、专利权、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出资。对以人力资本、智力成果、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40%;对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50%。民间资本设立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万元,并允许风险投资公司运用其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
  12、放宽冠名条件。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企业,要求冠以“漳州市”名的,可在县(市、区)工商部门直接办理;注册资金500万元(科技型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允许上报冠省名。
  四、优化生产要素配置
  13、努力完善产业链。增强漳州概念,树立全局思想,想尽办法吸引上、中、下游企业向漳州集聚,同等条件下提倡使用本地的原料、技术、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促进我市产业链的尽快形成和完善。
  14、鼓励使用地产产品。各级、各单位都要支持地产产品平等参与竞争,反对排挤、歧视本地产品的行为。
  15、促进资源合理流动。本市企业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的位移不视作跨区移动,不再办理相关手续,不重复检查收费。
  16、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本市居民在市内跨县(市、区)就业的一律不须办理暂住证。
  五、鼓励技术进步和创名牌
  17、推动企业科技进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年都要选取一批重点科技项目,推荐给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并帮助其组织实施。鼓励民营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和争创高新技术企业,对获得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
  18、奖励名牌产品和商标。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或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由市政府和纳税所在地人民政府各给予奖励人民币50万元。
  19、鼓励做强做大漳州名牌。对于获得驰名、著名商标的产品和*********、省级名牌产品,在其有效期内,不予质量监督检查。对于冠予我市拥有的驰名、著名商标的外地产品,享受地产产品的同等待遇。
  六、畅通融资渠道
  20、调整信贷结构。对民营企业贷款,要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纳入年度信贷计划,逐年提高民营企业贷款所占的比例。商业银行要建立和完善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切实提高信贷工作效率,不断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试点面。
  21、扩大融资渠道。积极帮助一批基础较好的民营企业尽快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争取上市,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各种方式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22、引进外地资金。凡市外资本进入漳州兴办企业的,可参照引进外资的办法给予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
  23、允许向外筹资。民营企业需向境外筹资或向境内外资银行贷款(外汇)的,可向当地外汇局申请外债指标。
  七、支持引进人才
  24、下派干部协助工作。为了锻炼干部、帮助企业、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允许发展快、规模大的民营企业,在全市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挑选干部到企业协助工作。由企业提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期限一年(工作需要可申请延期,延期年限最长不超过二年),任期内工资福利由原单位照发。
  25、帮助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民营企业引进招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人事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评聘规定给予办理职称评聘。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可享受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引进入才同等待遇,按漳委发〔2002〕21号文件执行。
  26、鼓励大学生到民营科技企业就业。凡年交税收3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民营科技企业,一年内招入具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10名以上,且毕业生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企业可向科技部门申请5万元科技经费。
  27、放宽外来人员落户条件。凡到我市民营企业工作的外来人员,只要具有合法固定居所、固定收入,其个人提出申请的,公安部门随即办理入户手续,其配偶和子女可以随迁,入户只收办证工本费,其他费用免收。
  28、方便外来工子女就学。全市中、小学都不得拒收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外来工子女就学时除交纳一定的借读费外,其他待遇与本地学籍的学生一样。经原籍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是特困生的,可以酌情减免借读费。没有带学籍的,一律办理临时学籍,带学籍的可以转学。
  29、免收人事代理费和人才档案保管费。到我市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其档案寄在人才交流中心的,免收人事代理费和人才档案保管费。
  八、减轻企业负担
  30、减少收费。制定“漳州市涉及民营企业税外收费手册”,明确规定各部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凡收费目录以外的一律废止。工业投资项目的所有市级行政性收费全部取消;代省里收取的尽可能争取取消,确实无法取消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建设部门验核样费、消防部门建筑防火审核费、环保部门监督性环境监测费和卫生防疫部门预防性审查费全免。事业性收费中涉及民营企业的服务性收费(水、电费除外)和排污费一律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
  31、减少检查。除落实上级统一布置、接到署名举报和安全检查外,我市各部门未经同级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批准,不得对企业直接检查;市直部门不能绕过县(市、区)直接到县(市、区)所属企业检查,各类检查应统一组织,避免重复,在企业的配合下进行。任何检查单位不得要求企业派车接送,不得接受企业宴请和馈赠,不得要求企业主和企业高管人员全程陪同。
  32、减少处罚。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一般不予罚款;对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不予处罚。
  33、规范报刊征订和培训、评比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求企业征订报刊、入选画册和接受指定性服务,也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各类培训和各种评比等活动。
九、提供优质服务
  34、组建领导机构。成立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经贸委,作为民营企业的常设服务机构。定期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各项鼓励政策的落实。
  35、成立投诉中心。市、县两级同时成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与当地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合署办公,做到有诉必答,有错必纠。对破坏技资环境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漳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一次给予效能告诫,第二次由组织人事部门给予降职或辞退处理。
  36、规范市场秩序。认真做好整规工作,打击走私贩私、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和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消防、安全和环保的管理,加强对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监察,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7、鼓励组建、完善行业协会(同业公会)。逐步赋予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等职能。
  38、完善司法服务。法院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已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检察、公安机关要为民营企业提供加强犯罪预防的指导,积极查处企业内部侵权案;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法处理民营企业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给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
  十、附则
  39、确保政令畅通。以严明的纪律保证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如部门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意见办理;如果部门的上级机关所作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先按本意见办理,同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协调;部门严格按本意见执行所造成的直接责任,由党委、政府承担。
  40、政策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其他一切来源于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除本意见外,市委市政府以前出台的其他鼓励政策中涉及民营企业的仍然适用(但不重复享受)。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的配套政策,不折不扣地付诸实施并加强检查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