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与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新闻与法规->流转税

关于调整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03点击:749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调整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国税函〔2012〕277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由于增值税转型等因素,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省公司本部形成了增值税留抵税款1.07亿元。为消化留抵税款,同时准确计算预征率,福建省国税局制定下发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09〕101号),对省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实行“按实征收,属地预征,省级核算清缴增值税”的办法。办法执行3年来,省电力公司省公司本部1.07亿元留抵税款顺利消化,同时也为预征率的计算提供了基础数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第1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省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恢复实行“地市级供电环节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省公司本部结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电力公司近四年税负率计算(其中:2009年为枯水年,实际税负率为1.67%,各设区市入库平均约1%;2010年为丰水年,实际税负率为2.78%,各设区市入库平均约1.67%;2011年为枯水年,实际税负率为1.74%,各设区市入库平均约1.05%;2012年为丰水年,1-10月实际税负率为2.79%,各设区市入库平均约1.68%),考虑电力系统固定资产抵扣因素,确定2013年预征率为2%。
  二、省电力公司内部调拨应税产品不得开具发票。
  三、省电力公司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省国税局报送上年度政策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和财务报表,同时抄送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省国税局根据情况组织对省电力公司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各设区市国税局密切配合。
  四、预征率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可根据政策执行情况由省国税局适时调整预征率。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申报期)起执行,其他事项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第10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2011年和2012年省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按实征收,属地预征,省级核算清缴”计算缴纳的增值税不再调整。《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09〕10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