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环节 |
优惠形式 |
优 惠 项 目 | |
收入优惠 |
收入免税 |
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
收入减计 |
资源综合利用取得的收入(减按90%) | ||
扣除优惠 |
缩短折旧年限
或加速折旧 |
由于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 |
加计
扣除 |
50% |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50%) | |
100% |
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100%) | ||
所得优惠 |
创业投资抵扣 |
创业投资企业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满两年的,投资额的70%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
所得免税 |
1、粮食、蔬菜、水果等经济作物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 ||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 |||
减半征收 |
1、花卉、茶及其他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 ||
免征+减半 |
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部分免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收 | ||
免征或减征 |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 ||
三免三减半 |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所得 | ||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 |||
税率优惠 |
20%税率 |
小型微利企业 | |
15%税率 |
高新技术企业 | ||
10%税率 |
非居民企业的预提所得税 | ||
税额优惠 |
设备投资抵免 |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 |
过渡期
税收优惠 |
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五年内逐步过渡到25%;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2008年度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