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
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闽价服〔2011〕34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县物价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1]341号)等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制定了《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再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
一、计件收费政府指导价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按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无帐面原值可按评估价值或重置价值,下同)为计费额度,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档
次 |
计费额度(万元) |
基准价
(‰ ) |
速加收费额(元) |
备 注 |
1 |
100以下(含100) |
8 |
|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超过30%。 |
2 |
100以上-1000(含1000) |
3.5 |
4500 | |
3 |
1000以上-5000(含5000) |
1.2 |
27500 | |
4 |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
0.75 |
50000 | |
5 |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
0.15 |
110000 | |
6 |
100000以上 |
0.1 |
160000 |
计时收费标准分以下四档,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一)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500-800元/人小时;
(二)合伙人、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300-450元/人小时;
(三)注册评估师:200-300元/人小时;
(四)助理人员:100-150元/人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