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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29点击:1159次

中评协关于印发《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评协[201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实物期权相关的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引 言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实物期权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实物期权,是指附着于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单项资产上的非人为设计的选择权,即指现实中存在的发展或者增长机会、收缩或者退出机会等。拥有或者控制相应企业或者资产的个人或者组织在未来可以执行这种选择权,并且预期通过执行这种选择权能带来经济利益。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实物期权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附着于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单项资产上的实物期权进行识别、分析、价值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单项资产可能会附带一种或者多种实物期权。当资产中附带的实物期权经初步判断其价值可以忽视时,可以不评估该实物期权的价值。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涉及实物期权评估的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实物期权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涉及实物期权评估的业务,应当掌握期权定价理论知识,具备实物期权评估的专业知识,具有实物期权价值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实物期权的价值依附于相应资产,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实物期权价值评估,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实物期权评估,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尽可能获取充分、可靠的信息,并基于信息进行审慎分析、估算和形成专业意见。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实物期权评估,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理解并恰当运用期权价值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十条  需要评估实物期权时,应当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委托方或者被评估单位应当提供实物期权评估的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涉及实物期权评估的业务时,涉及的实物期权主要包括增长期权和退出期权等。
    第十二条  增长期权是指在现有基础上增加投资或者资产,从而可以扩大业务规模或者扩展经营范围的期权。
    第十三条  退出期权是指在前景不好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合理价格部分或者全部变现资产,或者低成本地改变资产用途,从而收缩业务规模或者范围以至退出经营的期权。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实物期权,应当按照识别期权、判断条件、估计参数、估算价值四个步骤进行。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企业整体或者单项资产附带的实物期权时,应当全面了解有关资产的情况以及资产未来使用前景和机会,识别存在的不可忽视的实物期权,明确实物期权的标的资产、期权种类、行权价格、行权期限等。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涉及实物期权评估的业务时,应当根据有关参数所需信息的可获取性和可靠性,判断是否具备评估条件。不具备实物期权评估条件时,应当终止实物期权评估。
    第十七条  实物期权评估中的参数通常包括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价值、波动率、行权价格、行权期限和无风险收益率等。
    标的资产即实物期权所对应的基础资产。增长期权是买方期权,其标的资产是当前资产带来的潜在业务或者项目;退出期权是卖方期权,其标的资产是实物期权所依附的当前资产。
    波动率是指预期标的资产收益率的标准差。波动率可以通过类比风险相近资产的波动率确定,也可以根据标的资产以往价格相对变动情况估计出历史波动率,再根据未来风险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确定。
    行权价格是指实物期权行权时,买进或者卖出标的资产支付或者获得的金额。增长期权的行权价格是形成标的资产所需要的投资金额。退出期权的行权价格是标的资产在未来行权时间可以卖出的价格,或者在可以转换用途情况下,标的资产在行权时间的价值。
    行权期限是指评估基准日至实物期权行权时间之间的时间长度。实物期权通常没有准确的行权期限,可以按照预计的******行权时间估计行权期限。
    无风险收益率是指不存在违约风险的收益率,可以参照剩余期限与实物期权行权期限相同或者相近的国债到期收益率确定。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实物期权评估,应当根据实物期权的类型,选择适当的期权定价模型,常用的期权定价模型包括布莱克-舒尔斯模型、二项树模型等。对测算出的实物期权价值,应当进行必要的合理性检验。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有关资产评估业务涉及实物期权评估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涉及实物期权评估的评估报告,除了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的披露要求外,还应当披露实物期权的种类、标的资产、行权期限、选择的评估方法和模型,以及实物期权评估结果等。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发现委托业务中存在不可忽视的实物期权,而委托方要求不评估实物期权,或者委托方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评估信息,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涉及实物期权的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对实物期权的或有资产属性给予必要的提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1:常见的实物期权(供参考)
    附2:常用的期权定价模型(供参考)
    附3: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检验(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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