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闽国税发〔2012〕62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规程》,经研究,决定开展税务师事务所2011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主要内容
(一)执业资质
1.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时通过工商年检;
2.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是否按时通过年检;
3.发起人、合伙人和出资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4.注册资本金是否全部到位,且没有抽逃现象;
5.分支机构设立是否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6.是否存在以各种形式挂靠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
7.是否存在注册税务师只挂靠不执业的。
(二)执业质量
1.涉税业务承接
(1)是否签订业务约定书;
(2)业务约定书是否符合业务准则或地市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否做到格式规范,责任明确,内容齐全,签章完整;
(3)是否存在以明显低于人工成本价格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招揽业务。
2.涉税业务工作计划
(1)涉税业务是否编制工作计划;
(2)涉税业务工作计划内容是否包括涉税事项的范围、审核目标、审核策略、组织分工和时间安排等;
(3)涉税业务工作计划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涉税业务审核程序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查鉴证程序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执业规范标准;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程序是否符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操作指南》执业规范标准;
(3)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程序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操作指南》执业规范标准;
(4)其他涉税业务执业程序是否符合注册税务师涉税业务基本准则执业规范标准。
4.涉税业务工作底稿
(1)工作底稿基本内容是否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业务项目名称、委托业务项目完成时间或期限、委托业务实施过程记录、委托业务结论或结果、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其他说明事项等;
(2)工作底稿格式是否规范、记录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完整、结论是否准确;
(3)委托人提供的会计报表、管理当局声明书、合同复印件、纳税申报等与涉税业务有关的资料是否提供完整。
5.涉税鉴证业务报告
(1)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出具是否已履行由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和所长三级复核程序;
(2)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出具是否按顺序编号,是否存在重号、缺号情形;
(3)涉税鉴证业务报告格式是否符合鉴证业务准则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范要求;
(4)涉税业务鉴证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5)涉税业务鉴证报告意见是否恰当,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是否存在报告类型与业务实施结果不一致情形;
(6)是否存在无工作底稿,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情形。
(三)内部管理
(1)是否建立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执业质量控制和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员工聘用是否按《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3)是否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财务报告;
(4)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5)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交纳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
(7)业务档案管理是否规范,各类业务资料是否分类编号,及时整理和归档,业务档案是否有专人保管。
二、检查人员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执业质量检查小组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检查小组人员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各地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监管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人员及税务师事务所专家组成。
三、检查方式
对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均采取抽查方式。税务师事务所的抽查率达50%以上;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抽查率不超过出具业务报告总数的10%,业务报告总数的10%低于10的,抽查10份工作底稿。
四、工作安排
1.2012年6月15日-7月15日,为税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时间。
2.2012年7月15日-12月30日,为检查小组检查时间。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