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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01点击:1119次

福建省物价局

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闽价服〔2011345

 各设区市物价局、平潭县物价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1]341号)等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制定了《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9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再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

 

一、计件收费政府指导价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按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无帐面原值可按评估价值或重置价值,下同)为计费额度,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率表
计费额度(万元)
基准价
(‰ )
速加收费额(元)
备   注
1
100以下(含100)
8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超过30%。
2
100以上-1000(含1000)
3.5
4500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1.2
27500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75
50000
5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0.15
110000
6
100000以上
0.1
160000
 
        注:1、按上述计算收费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2、对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可不受上述上浮幅度限制,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3、对破产企业、特困企业和*********贫困县(市)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由双方
              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

计时收费标准分以下四档,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一)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500-800/人小时;

(二)合伙人、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300-450/人小时;

(三)注册评估师:200-300/人小时;

(四)助理人员:100-150/人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