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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03点击:1052次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闽地税〔2013〕119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及派出机构,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多、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纳税人关注度高,落实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意义重大。今年,省审计厅在《我省落实中小微企业财税扶持政策情况专项审计调查的报告》中指出,我省税务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方面仍有挖掘潜力和作为空间。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挥政策效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主动作为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落实优惠政策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未落实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切实抓好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为全面掌握政策落实情况,省局决定在全系统开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自查范围为2011年、2012年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执行情况,重点是辖区内纳税人生产经营项目符合所得税优惠条件但未实际享受优惠的情况。为做好相关工作,省局将通过邮件向各设区市局下发《现有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实情况明细表》,请组织逐户核实所列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2012年纳税年度相关数据,做好基础数据补漏及错误数据修正工作(其他年度数据可暂不核实)。

    二、优化服务,确保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要在税收宣传以及汇算清缴培训中,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作为宣传、培训的重点,并健全税收征管档案,掌握可能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相应加强纳税辅导。要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结束后,全面审核评估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凡发现符合享受优惠条件而未申请备案的,应及时提醒纳税人申请备案。

    可以采用发放调查表的形式,积极帮助企业分析可以享受优惠的生产经营项目,对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却未申请的企业,应逐户查明原因并分类统计。对当期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由于不了解优惠政策或者不了解申请程序、期限等原因,未及时申请备案,导致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允许纳税人在优惠事项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三年内补申请备案,主管地税机关追溯备案登记后,纳税人据以进行补充申报,并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或抵缴以后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各级地税机关应在2013年8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各设区市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应于9月10日前向省局(所得处)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和《逾期备案补受理及落实优惠情况表》(附件)。

    附件:逾期备案补受理及落实优惠情况表

                                                           2013年7月25日

    【附件1】: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