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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业务报告防伪标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21点击:485次

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关于印发《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业务报告防伪标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加强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严格执行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保证执业质量,进一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和自律行为,防止不法分子和非法中介机构假冒税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虚假业务报告,维护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声誉,凡在我省内(不含厦门)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含分支机构)以及到我省内执业的外省、市(含厦门)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并提交省内各级税务机关采信的所有涉税业务报告,须采用规范的封面格式,即经行业报备系统报备后打印的统一封面样式,并在指定位置粘帖防伪标签。对出具的不符合规范报告封面格式的涉税报告,各级税务机关不予采信。为加强防伪标签的使用监管,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了《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业务报告防伪标签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业务报告防伪标签管理办法(暂行)
 
 
    一、适用防伪标签的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不含厦门)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含分支机构)以及到福建省内执业的外省、市(含厦门)税务师事务所。
    (二)范围:本办法所称涉税业务报告,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并提交省内各级税务机关采信的所有涉税业务报告。
    二、防伪标签的申领和发放
    (一)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防伪标签的监制、发放、使用监督和备案管理。
    (二)领用防伪标签时,各税务师事务所根据上年度同期业务量和本年度业务增长情况酌情确定,需提供《福建省注册税务师行业防伪标签申领表》(见附件一)。事务所在本省设有分支机构的,由总所统一办理申领手续。
    (三)再次领用防伪标签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与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联系,并填报上次领取的《防伪标签的使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注册税务师协会进行复核后,领取下一批次防伪标签。
    三、防伪标签的使用
    (一)税务师事务所在出具给税务机关的涉税业务报告时,除按照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要求进行前期业务报备,在报备系统中“报告报备”-“标签编码”一栏,输入防伪标签上的编码后四位,并从报备系统打印规范的报告封面外,还应在报告封面的右上角规定位置粘帖防伪标签。
    (二)防伪标签上的“编码”数字与报告封面上的“标签编码”数字一致,每个编号的防伪标签仅对应一份涉税业务报告。对一份涉税业务报告需要打印多份的,仅在提交税务机关采信的报告上粘贴防伪标签,其余的应采取复印已粘帖防伪标签后的报告封面作为留存报告封面。个别税务机关对一个涉税业务要求提交多份报告的,事务所可向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说明申领。
    (三)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防伪标签编号的先后顺序对应使用防伪标签,除作废和破损外,不得跳号、缺号使用。
    (四)税务师事务所因故注销的,应由原税务师事务所在注销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上缴剩余的防伪标签。
    四、防伪标签的管理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防伪标签登记、使用、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和使用防伪标签。严禁贩卖、转借、转让防伪标签。对作废、破损的防伪标签要妥善保管,不得自行处理,应在下次领取防伪标签时,上缴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对当年剩余的防伪标签要在次年首次领取防伪标签时,上缴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税务师事务所在使用、保管防伪标签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及遗失的,应当及时报告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三)税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暂停发放或收回防伪标签,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1.税务师事务所因违法违规执业而受到行政、司法等部门暂停执业,在停业期间的;或受到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的。
    2.未按照要求进行业务前期报备的。
    3.未遵守防伪标签相关管理制度,且管理混乱,存在贩卖、转借、转让防伪标签的。
    (四)税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和不执行本办法的,由省注税协会予以行业惩戒。
    五、防伪标签管理的法律关系
签字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税务师事务所,是涉税业务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对所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全部责任。业务报告使用防伪标签仅证明鉴证业务报告是由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事务所出具,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不承担涉税业务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